
【開封新建項目和既有建筑小區如何建設熱力站?】開封新建項目和既有建筑小區如何建設熱力站?
《辦法》第十條規定: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不含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農民在宅基地建設住宅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集中供熱規劃同步建設集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同步建設熱力設施同時,應當預留分戶計量裝置位置 。
新建或者改建市政道路時 , 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熱生產、經營企業同步建設市政熱力管網配套設施 。
沒有預留熱力站用地的既有建筑小區進行熱力站選址時,須經過小區50%(含)以上業主同意 。
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干擾 。
此外,《辦法》還對違法責任規定及發現供熱事故或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的情況,明確了處理辦法和措施,全力維護熱用戶的權益 。對熱用戶擅自改動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明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