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
如人才在宿曾有過工作經歷,但已離開宿遷3年以上,期間未在宿繳納社會保險或創辦企業 , 也未享受過市級生活補貼類政策(含宿遷英才計劃、蘇北計劃、租房補貼等),可申請生活補貼 。
發放標準:
【在宿遷市就業過可以申請人才補貼嗎多少錢 在宿遷市就業過可以申請人才補貼嗎】
副高職稱人才6萬元/人、正高職稱人才8萬元/人、省級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及其相同層次人才30萬元/人、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及其相同層次人才50萬元/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3萬元/人、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專升本、獨立學院畢業生)4萬元/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6萬元/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8萬元/人;技師3萬元/人、高級技師4萬元/人 。
發放方式:
生活補貼按4:3:3比例,分三年發放,人才在宿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放一次,每次發放補貼前面向社會公示,創業人才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納稅總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