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十四條繳入專戶的預收費資金,在機構完成授課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后,由機構向銀行申請完成資金撥付,撥付資金應當與授課進度同比例 。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7個工作日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 。
第十五條機構不配合資金監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并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 。對學員權益造成損害的,機構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六條金融監管部門按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督促銀行機構落實機構預收費管理要求 。銀行要根據預收費托管協議,向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信息、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對手信息)、賬戶余額,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預收費資金常態化監測 。發現專戶資金異常變動的,要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對收退費規范、預收費風險低的可減少檢查頻次;對退費投訴集中、預收費風險高的進行重點監測,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督促機構合規經營 。
第十八條 在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銀行機構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九條 鼓勵機構實施先培訓后付費的收費模式,有效保障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 。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發文機關負責解釋 。國家和省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非學科類機構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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