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并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為本市戶籍的;
(二)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縣級市(區)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且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按規定由民政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并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縣級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并被本市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
第八條本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者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戶 。
第九條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本市落戶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
第十條 按規定獲準在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的人員,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 。
第十一條 在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行政區域內滿足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在地 。具體由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根據本地實際執行 。
第十二條 本市戶籍居民憑本人及其配偶自有產權住宅可在蘇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自由遷移戶口 。
第十三條 本市戶籍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與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之間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 。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接受辦理部門確認申請人符合戶口遷入條件后,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
第十五條凡以欺騙、賄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戶口遷入或者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已遷入的戶口并退回原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 。《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4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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