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條件
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二、標準及期限
按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三、申請材料
⒈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⒉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花名冊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⒊《就業失業登記證》(第3、5、6、7頁)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繳費明細賬(單);
⒌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⒍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7.用人單位屬小型微型企業的,應提供本單位上年度從業人數、營業收入情況和所屬行業的依據 。
以上材料在用人單位第一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
四、申請程序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后,持規定的材料,按季度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
五、辦事地點
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服務管理中心
地址:茂名市文明北路68號
六、聯系電話
2976921
七、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茂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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