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育兒假最新規定2020 廣州育兒假能補休嗎?】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印發之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
育兒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
(1)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 。
(2)《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
(3)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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