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登記信息申報、轉報的責任主體:
1、租賃房屋的出租人
根據《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出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①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簡稱申報登記信息);
②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③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向公安機關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④發現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⑤對租賃住房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⑥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
2、出租房的承租人
《規定》第八條:承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①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經辦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②屬于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③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④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⑤發現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⑥安全使用租賃住房,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導,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⑦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
3、該租賃房屋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
《規定》第十一條:有租賃住房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履行治安責任,協助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機關做好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出租人、承租人和相關主體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
4、與該租賃房屋相關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5、與該租賃房屋相關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
【蘇州哪些人群需要進行租房登記信息申報?】《規定》第十六條: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申報登記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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