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役后養老保險如何接續到地方?
【宿遷軍人退役后養老保險如何接續到地方?】2012年7月1日《軍人保險法》正式實施,實施以后退役的,部隊已經為退役軍人建立了養老保險關系 。
軍人退役后,可持退役時部隊發放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部隊轉移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金額銀行回單》、身份證和戶口頁原件,至戶籍所在地或安置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 。
部隊沒有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怎么辦?
2012年之前退役的,如在地方上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其服役年限直接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
軍人退役后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社會保險如何繳納?
《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實施辦法》(蘇退役軍人部發〔2018〕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后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逐月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規定參加安置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繳費基數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執行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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