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被核準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后,通過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形式實施保障 。公交、環衛公共服務行業中從事一線工作滿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戶口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以租賃補貼形式實施保障 。
【溫州公租房租賃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第二十條 租賃補貼對象為未獲得實物配租或自愿選擇租賃補貼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 。
(一)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市場承租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內的中小套型住房,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房屋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
(二)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由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材料,與區房產管理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后方可實施保障,逾期3個月不簽訂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三)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按家庭計算不低于45平方米 。公交、環衛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家庭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按家庭計算不低于36平方米 。家庭月補貼金額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計算 。
租賃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
2.低保邊緣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80%;
3.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50%;
4.公交、環衛公共服務行業中從事一線工作滿(含)一年以上的居民戶口住房困難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50% 。
(四)租賃補貼開始發放時間從申請家庭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次月開始計算,并由區房產管理中心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按季度發放 。
(五)已獲得農村租房補貼保障的家庭,不再給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一條 在房源許可的條件下,區房產管理中心根據政策規定和房源情況制定實物配租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
(一)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申請時間和配租對象等內容 。
核準的保障面積為保障家庭應保障面積與現有住房面積的差額 。保障面積標準=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 。核準的保障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實行租賃補貼保障 。
(二)實物配租按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類型依順序實施保障 。
(三)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的或簽訂滿3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未入住的,視同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資格,但保留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
(四)實物配租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含5年) 。在租賃合同期內應按規定申報年審,經年審公示不合格的保障家庭,終止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五)承租人應在合同租期屆滿前3個月到轄區房管所或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續租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含5年) 。
(六)租金標準: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等保障家庭承租實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積部分按區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現行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實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積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的2倍標準繳納租金;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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