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和時限
第十四條 審核要素包括:工商、車輛、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死亡、婚姻等六類相關信息 。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申請材料提供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
初審單位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上提交初審結果 。
第十六條 區房產管理中心完成相關資料匯總后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分別向資規部門和民政部門發起申請家庭住房、經濟狀況查詢和聯合審核要求:
(一)區房產管理中心通過信息系統反饋的申請家庭住房情況,查詢有關申請家庭的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和征收補償等信息 。若對獲取的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和征收補償信息存有異議的,可向資規、征收等部門聯系核實,相關部門應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審核結果,審核結果報告包括申請家庭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和征收補償情況 。
(二)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區房產管理中心發起的聯合審核經濟狀況要求到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不超過8個工作日,并通過信息系統反饋經濟狀況信息 。區房產管理中心提供給區民政部門的信息包括:查詢授權書、以申請戶為單位的申請人姓名、身份證等;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具體內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況和車輛、工商的核對情況,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積金數據按就高原則推算出家庭收入總和,無社保或公積金數據對象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推算家庭收入,勞動年齡段(是指18周歲到60周歲)零收入對象需出具無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 。
第十七條 區房產管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區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審核(核對)結果匯總,對符合及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申請家庭在鹿城區公務網公示3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管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核準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 。對經匯總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申請家庭,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第十八條 受理或審核時發現申請家庭提供材料弄虛作假的,審核單位即終止保障資格申請,并將該申請家庭納入住房保障系統誠信檔案,且申請家庭三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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