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
(2015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制定
【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政策原文 徐州市集中供暖】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5年10月30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5年12月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9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中供熱管理,規范供用熱行為,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改善民生,保護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供熱、用熱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集中供熱是指由一個或者多個熱源通過供熱管網向熱用戶供熱的方式 。
第三條 市、縣(市、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供熱相關工作 。
第四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五條 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
城鄉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
第六條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以協議方式交由供熱企業使用、維護和管理 。
熱力工程設施配套費應當由供熱企業專項用于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企業終止時,應當將由熱力工程設施配套費建設的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無償移交經供熱主管部門特許的承接其供熱服務的企業 。
第七條 從事供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
第八條 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新建住宅小區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移交供熱企業維護和管理 。
本條例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供熱設施,具備供熱條件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熱用戶同意后移交供熱企業維護和管理 。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企業修復,并賠償損失 。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遷移、拆除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協商一致后,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實施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
第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破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供熱管網、標志、井蓋和閥門等供熱設施;
(二)破壞或者擅自拆卸、改裝、干擾用熱計量設施;
(三)利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物體;
(四)在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種植深根植物;
(五)在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六)在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擾亂供用熱秩序的行為 。
第十一條 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
特許供熱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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