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計發方式
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6-9月可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 。
發放標準【福建職工高溫補貼費是如何規定的 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9月,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 。
福建省境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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