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表明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填寫申請表;
“(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 。
“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臺灣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批準來大陸的臺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旅行證件 。”
四、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刪去“短期” 。
六、刪去第十九條 。
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臺灣居民來大陸后,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 。所持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向市、縣公安局申請換發 。”
八、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申請來大陸的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
“(二)被認為來大陸后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
“ (三)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嚴重傳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準入境的除外 。”
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兩種 。”
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實行逐次簽注 。簽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本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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