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 。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系的過渡期,有利于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簽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 。同時,也是作為企業初步考察應聘者的能力與潛力的方式,以此來分配和確立應聘者的職能及崗位 。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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