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 , 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 , 接受年度檢驗 。企業登記機關對合伙企業提交的年度檢驗文件進行審查 , 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
(一)年檢時間: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企業登記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 , 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合伙企業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 。
【泰安合伙企業年度檢驗 泰安合伙企業年度檢驗報告】(二)年檢提交文件:年檢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工商執照正、副本等文件 。分支機構年檢 , 應持合伙企業工農業執照復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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