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是否允許轉讓?需要履行什么手續?
答: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因經項目認定后非居住用地轉居住用地、享受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策優惠 , 原則上不允許轉讓 。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確需轉讓的 , 需整體轉讓并經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通過后 , 報屬地區政府批準;轉讓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 , 受讓方應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規定進行運營 。
(七)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轉讓時購買價如何確定?
答: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轉讓的 , 市、區政府指定的國有住房租賃公司擁有優先購買權 。購買價包含土地購買價和建筑物購買價兩部分:其中 , 若土地為劃撥(或限制性出讓)的 , 土地購買價按劃撥(或限制性出讓)土地權益價計算;若土地為出讓的 , 土地購買價按分攤土地原出讓價格結合剩余年限計算 。建筑物購買價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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