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及《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規定,員工工傷發生的費用,一部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 。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的核定標準參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點擊查看:)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較多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
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點擊查看:)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日50元的標準定額支付 。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申請轉外就醫的,可根據傷情需要,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選擇轉外就醫出行的交通方式: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 。考慮路途、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給予在外地就醫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為省內不超過3天,省外不超過5日;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食宿費,與轉外就醫地市內交通費合并計算,定額支付,標準為每日350元 。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勞鑒委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經確認后,在與市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定的輔助器具目錄和限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點擊查看:)
①首次進行輔助器具配置的;
②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維修、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 。
工傷職工在輔助器具規定使用年限內需要維修,或在規定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更換的,經經辦機構核定后,所需費用按照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
2、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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