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政策解讀】關于《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完善廈門市工傷保險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工傷康復工作,經調研學習部分省市地區(qū)的工傷康復經驗,征求有關單位、部門意見,我局制定了《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將《辦法》部分重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意義和目的
工傷康復是建立工傷預防、康復、補償“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 。出臺《辦法》一是為了保障廈門市工傷職工的權益,有利于其更好地恢復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職業(yè)勞動能力和社會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質量;二是有利于降低企業(yè)工傷支出,減少工傷對企業(yè)的影響;三是盡可能地幫助工傷職工回歸家庭、社會和工作崗位,有利于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四是進一步規(guī)范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工作,完善康復準入制度、康復評價體系、康復結算辦法等,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 。
二、制定依據
《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guī)范(試行)〉(修訂版)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0號)、《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廈府令第158號)、《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廈人社〔2018〕218號)等有關規(guī)定 。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確立了“醫(yī)療與康復并重”和“先康復、后鑒定”的工作原則(第二條)
目前,我市工傷職工對工傷康復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相對不足,實踐中甚至存在工傷職工拒絕康復、要求直接鑒定的現象 。《辦法》確立了上述工作原則,就是要強調工傷康復的重要性和前置性,杜絕拒絕康復就直接鑒定的現象,實現康復早期介入,讓工傷職工更好地恢復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職業(yè)勞動能力和社會生活能力 。
(二)明確工傷康復申請程序,促進職工“早康復”(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臨床治療結束后,應及時提出康復確認申請 。如在治療階段具有康復價值的,可由所在醫(yī)院的勞動能力鑒定康復專家直接簽署初步的康復意見,先行進入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康復價值確認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價值確認復審 。復審結論為最終結論 。
(三)明確康復機構管理事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要求康復機構制訂工傷康復方案,建立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機制,確保工傷職工在康復機構能得到切實有效的康復治療 。同時協助先期進入康復機構的工傷職工辦理康復確認申請手續(xù) 。
(四)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康復權益,明確用人單位的工傷待遇合理支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明確了工傷康復期納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傷職工康復期間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工傷職工康復住院期間,按照工傷醫(yī)療住院標準享受伙食補助費;減少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康復治療期間工傷待遇問題的爭議 。
(五)制訂了《廈門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第二十一條)
《廈門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合計服務項目104項 。這將解決我市現有工傷康復結算制度單一、費用標準較低的實際問題,并且充分調動康復機構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工傷康復的作用,促進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 。
四、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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