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30天 。
自婚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煙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煙登記機關核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并存檔 。
【郴州市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湖南離婚冷靜期多久】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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