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普通護照
受理機關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
辦理條件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 。
申請材料
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一)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日照普通護照申請須知 日照辦理護照咨詢電話】(二)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并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等)、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 。如申請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本人戶口簿(首頁、資料頁、變更頁,集體戶首頁可為復印件) 。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人的委托書 。
(四)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普通護照,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應當提交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作為本人的身份證明,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制作普通護照 。
辦理期限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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