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縣、先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對本市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待遇 。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
二、用人單位通過人事代理企業代繳工傷保險費的,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
三、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各單位應當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
四、為合理劃分工傷認定管轄,方便用人單位和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現將本市工傷認定管轄范圍調整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管轄范圍為在市內四區生產經營、并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各類企業 。
(二)各區市縣(含先導區,下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管轄范圍為在本轄區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 。同時包括以下情形的管轄范圍: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怎么寫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1.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實際生產經營地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
2.有多處生產經營地的,例如從事建筑安裝、公交客運、物業管理等,工傷認定由其職工日常工作的生產經營地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
3.用人單位通過人事代理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
4.生產經營地不在本市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
5.屬于勞務派遣的工傷案件,工傷認定由用工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 。
(三)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管轄按照《關于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大人社發〔2013〕187號)執行 。
(四)工傷認定管轄產生爭議的,由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指定管轄 。
五、對傷病關系不明確的診斷結論,可由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醫療衛生專家進行傷病關系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作出《傷病關系委托鑒定書》后,應分別送達委托鑒定部門、用人單位和職工 。
六、工傷職工申請配置輔助器具的,應于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進行傷殘器官功能測量評估 。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應及時為工傷職工提供免費的測量評估服務,并將測量數值、評估意見等有關信息,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
七、參保用人單位先行墊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后,因工傷職工放棄鑒定或不配合有關費用結算的,用人單位可以憑醫療收據、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有效證明材料、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墊付費用結算業務 。具體辦法由市工傷經辦部門予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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