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fā)普通護照:
【哈爾濱補辦護照 齊齊哈爾護照不能辦理的情況】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fā)普通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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