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管理醫療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 , 包括未按照規定保存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記錄和享受待遇情況的;
(二)不按照規定核定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時 , 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四)泄露參保人員隱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
第五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 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 , 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 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逾期不參保的 , 對用人單位處應繳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 由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 并自欠繳之日起 ,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 , 由地稅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以下行為的 , 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 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他人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提供便利;
(二)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處方、病歷等資料 , 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以牟利為目的變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材料等;
(四)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關經驗推薦
- 包頭市工資標準 包頭市基本工資
- 吾的拼音 吾怎么讀
- 晟怎么讀音 晟字讀音介紹
- 熟悉怎么讀 熟悉如何讀
- 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 2020年南京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截止時間 2023南京市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平臺匯總
- 昌都社保補繳指南 昌都社保基本標準
- 孔徑280M6的基本偏差數值表如何查 查數值需要看不同的碼值
- 體育科學研究的基本程序中各個階段運用了哪些研究方法 好的研究需要很多方法
- 2023年昌吉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