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 。首先 , 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 , 即 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
2、其次 , 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 際的調整作用 。西周時期規定出禮人刑 。刑多指刑法和刑罰 。禮是從正面積極地規范人 們的言行 , 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 。禮和刑相輔相成 , 兩者共同構成 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
【我國西周時期的禮與刑是什么關系 禮與刑兩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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