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東莞市醫療保障體系的通知》,將調整職工醫保繳費相關政策 。
(一)繳費基數
參加職工醫保的,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 。
本人工資收入由用人單位按職工本人工資收入按月申報;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上限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
靈活就業人員等其他人員的本人工資收入由本人按月如實申報 。
【東莞醫保政策規定 2022東莞職工醫保繳費政策有什么不同】本市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有關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本通知實施后相關部門尚未公布的,按照本省第二類片區上上年度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確定 。
本通知實施后,省對職工醫保繳費基數有不同規定的,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
(二)繳費費率
職工醫保的繳費費率調整為3.5%;其中,用人單位承擔3.0%,個人承擔0.5% 。
(三)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的計算方式
1.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達我市規定繳費年限,選擇一次性繳足規定年限的,以辦理一次性繳費時本市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選擇繼續按月繳費的,以本市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選擇繼續按月繳費且原單位繼續聘用的,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
2.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繳費年限,納入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參加居民醫保的參保人不再執行《辦法》第十六條及相關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居民醫保參保人,繼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費的,可按規定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本通知實施前已符合《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其有關待遇仍按《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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