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資金及養老統籌基金如何確定轉移額?
【合肥養老保險轉移時賬戶資金及統籌基金如何確定轉移額?】答:參保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其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額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累計額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轉移 。
轉出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員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向接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統籌基金 。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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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辦理個人賬戶清退?
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令13號規定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支付給本人;參保個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支付給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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