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達到積分入學錄取分數線的隨遷子女名單,由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5天 。公示期間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門反映并遞交補充資料,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提交給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 。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公示最終結果,按照“免試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綜合考慮學校布局、招生計劃、學區學位、申請人數以及房產或居住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學位 。
第十一條
隨遷子女應于當年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時間內,查詢學位安排結果,并持戶口簿、居住證、房地產權證等相關有效材料原件到擬錄取學校現場核對,核對無誤后辦理入學手續 。
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積分入學資格,取消其公辦學位 。凡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請積分入學資格;已憑積分入學的,取消其已獲得的公辦學位 。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以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為準,當年小學應屆畢業學生報讀初中一年級的除外)不得申請積分入學 。已取得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籍號,變相留級重復申請學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請學位,所造成后果,由其監護人自行承擔 。
第十三條
國家、省、市就隨遷子女入學出臺新規的,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及時調整隨遷子女積分入學項目和分值,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四條
符合珠海市政策性照顧生的,按相關文件執行 。符合《金灣區產業人才庫和產業人才卡管理暫行辦法》《金灣區支持開展博士后創新工作暫行辦法》《金灣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暫行辦法》申報條件的人員,其子女入學參照珠海市政策性照顧生中“人才子女”類別執行 。
根據《珠海市創新創業團隊和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管理辦法》《珠海市產業核心和關鍵技術攻關方向項目實施暫行辦法》,獲得珠海市創新創業團隊和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或珠海市產業核心和關鍵技術攻關方向項目的團隊成員,其子女入學參照珠海市政策性照顧生中的“重點項目高管子女”類別執行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金灣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金灣區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辦法》(珠金教〔2016〕19號)同時廢止 。
附件:珠海市金灣區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指標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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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咨詢單位及其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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