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強制入院要6個月出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 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 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 , 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具體而言 , 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 , 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 , 6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從此規定而言 , 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裁定6個月內屬于強制醫療的期限 。
【被警察強制入院要多久出院 出院多久可以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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