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的功能與定位
1. 正確認識考試功能 。必要的考試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生學習情況、改進課堂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畢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外,其他考試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 。嚴禁組織“幼升小”“小升初”等考試 。
2. 完善教育評價體系 。各地各校要準確把握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功能特點,統籌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完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防止出現考試次數過多、難度偏大、質量不高、結果使用不當等現象,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
二、考試的命題與研究
3. 切實提高命題質量 。學校組織考試命題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和教學進度 。在命制試題時,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注重考核學生綜合素養,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推進考試命題從知識評價轉向素養評價 。
4. 加強考試命題研究 。各地各校要加強命題研究和教師命題能力培訓,把命題能力作為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內容 。要加強課程政策、學科課程標準、學科教學內容、學生學習情況等方面的研究,把教育評價、教育測量、試題編制等方面的內容作為教師命題培訓的重點 。在命題研究與培訓方面,要加強學校之間的合作,發揮區域組織的優勢,提升研究與培訓質量 。
三、考試的組織與實施
5. 嚴格控制考試頻次 。小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小學三至六年級、初中各年級由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初中各年級從不同學科的實際出發,可適當再安排一次期中考試 。除初中畢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外不得組織任何與升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 。
6. 規范考試組織形式 。除國家和省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外,各地不得以質量監測名義變相進行區域性統測統考,不得針對小學各年級和初中非畢業年級組織區域性、跨校際的考試 。各學校不得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不得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不得把日常作業作為考試的補充形式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舉行面向學生的考試 。
7. 合理安排考試時間 。學校期末考試要在完成規定的課程教學計劃后作出安排 。初中畢業年級為適應學生畢業和升學需要,可在下學期正常完成課程教學任務后,在總復習階段組織1—2次模擬考試,堅決禁止搶趕教學進度、提前結課備考 。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按國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
四、考試的結果與使用
8. 正確使用考試結果 。學校期中期末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 。小學階段可采用星級評價,初中階段可采用A、B、C、D、E等級評價 。考試結果不排名、不以任何方式公布,不得在各類家長群傳播 。不得按考試結果對學生進行分班、分層、調整座位 。
9.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專門指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學校要加強對考試結果的整體分析,以年級組或學科組為單位召開學情分析會,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研判,根據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教師教學指導和培訓 。
【江蘇省教育考試文件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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