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諾律師事務所: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是誰的?( 二 )


2014年 , 因當地政府修建水利工程征收土地 , 案涉土地由原告1986年開墾 , 開墾后一直由原告王某種植玉米 , 2011年改種桃樹果園 。 王某與曹某等三人系同村村民 , 案涉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曹某等三人認為該地塊在1976年曾被集體指定作為他們三戶燒草灰的荒山 。 雙方因案涉土體被水利站征收 , 且因案涉土地上種植了農作物 , 原告王某與被告曹某等三人因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補償款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 , 請求法院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補償款進行分配 。
法院審理認為 , 因涉案補償款系原告種植的桃樹等附著物在土地被征收時獲得的補償款 , 原告系涉案附作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 故補償款應當歸王某所有 。
【|凱諾律師事務所: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收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是誰的?】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 其中地上附著物更是涉及農民基本生活生產需要的重要財產 。 因此 , 大家在土地征收過程中 , 如果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 , 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 , 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