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21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6條也進行了具體規定,不動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 界址|不動產登記時應提供哪些材料?】(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同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以方便申請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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