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性|蔬菜大棚被征收,能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補償嗎?

蔬菜大棚被征收,能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補償嗎?
我們都知道,房屋被征收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這一補償方式,如果是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能選擇產權置換這一補償方式嗎?沈律師今天通過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

強行性|蔬菜大棚被征收,能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補償嗎?


【 強行性|蔬菜大棚被征收,能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補償嗎?】劉先生有一個蔬菜大棚,前年該地塊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劉先生與村委會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劉先生選擇了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在協議簽訂后,縣政府認為對地上附著物不能選擇產權置換補償方式,向人民法院請求該《征收補償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以產權置換方式約定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違反強行性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地上附著物是看護房,可以按照產權置換的方式給予被征收人價值相差不大的回遷房,也可以實際履行。同時因為該協議沒有法定無效的情形,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強行性|蔬菜大棚被征收,能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補償嗎?


從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但是補償多少要受制于地上附著物本身的價值。當然,還需要征收人和被征收人達成一致。因為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提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方式,所以沈律師認為征收人并沒有強制提供產權置換這一補償方式的義務。
以上是關于征收時地上附著物被破壞,能否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補償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街道辦違法強拆,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強行性|蔬菜大棚被征收,能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予以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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