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炬高新收監管工作函 就資產受限事項明確監管要求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4日訊 上交所網站近日公布了中炬高新(600872.SH)的監管工作函,處理事由為就公司資產受限事項明確監管要求,涉及對象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022年1月29日,中炬高新披露的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部分資產受限的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顯示,2005年5月,中山火炬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發公司”)開始在火炬開發區中心城區約153畝商業土地上建設包括數碼大廈、商務大廈、投資大廈在內的商業綜合體,總建筑面積12.34萬平方米,2014年1月,投資大廈完成竣工驗收。2014年9月,投資大廈取得房產權屬證明(所有人為建發公司)。
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與中山火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簽訂《房地產轉讓意向書》,資產公司擬將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會展東路12號(以下簡稱“投資大廈”)的14-19層轉讓給公司。
2008年9月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轉讓房產總建筑面積確認為12900平方米,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2900萬元,2011年12月就投資大廈14-19層轉讓事項補充簽訂《房地產轉讓補充協議》,協議最終確認房產轉讓面積為8997.19平方米(實測),轉讓單價為10000元/㎡,實際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8997.19萬元,截止2011年12月,投資大廈14-19層轉讓款已全部付清,并約定公司向資產公司支付轉讓價款完畢后三個月內將“指定土地使用權人及房地產所有權人”的書面確認函和有關辦證資料提供給資產公司后,資產公司必須在360日內辦理房地產的過戶,并領取以公司指定的土地使用權人及資產所有權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如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后續簽訂的《房地產轉讓補充協議》中增加約定,如公司不能向資產公司付清房款,或資產公司不能按期向公司交付房地產的,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本次交易總額的千分之0.01‰的違約金。2011年11月20日,建發公司受資產公司委托,與公司簽署了關于14-19層《投資大廈中炬高新物業交接驗收情況會簽》;但土地、房產權屬證明一直未辦理。
由于購買的14-19層物業實際面積未達到約定的購買面積,因此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與資產公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資產公司擬將建發公司準備自用的投資大廈8-9層(帶裝修)轉讓給公司,轉讓房屋總建筑面積為3955.12平方米(實測),考慮到雙方前期良好的合作關系,資產公司仍然按照原價格出售8-9層房產給公司,轉讓單價為人民幣10000元/㎡,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3955.12萬元。并約定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公司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資產公司預付款人民幣1000萬元整,余款在辦理產權過戶后七個工作日內全部付清,并同意于2012年6月30日前經公司驗收合格后將房屋正式交付公司使用,如公司不能向資產公司付清房款,或資產公司不能按期間向公司交付房地產的,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本次交易總額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截止2012年12月,投資大廈8-9層轉讓款累計支付2680萬元,余款根據約定在完成產權過戶后付清;2012年4月23日,建發公司受資產公司委托,與公司簽署了投資大廈8-9層的物業交接書,完成了物業的交接。
【 房地產|中炬高新收監管工作函 就資產受限事項明確監管要求】根據以上合同約定公司已履行了付款義務,資產公司與建發公司在收取房地產轉讓款后只交付了房屋,至今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資產公司目前持續處于合同違約狀態。由于房產已交接,且資產公司也在配合開展房產權屬手續,公司一直沒有追究其違約賠償責任。前期,公司每年要求資產公司確認產權歸屬,并要求加快辦理權屬證明手續;后續,公司將采取法律、協商等方式要求資產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履行辦理相關房地產過戶手續、辦理房產權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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