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訴訟是需要證據來支撐自己的主張的,離婚案件中如何證明分居兩年,證據有哪些?接下來華律邀請張媛媛律師為您解答 。

問題一:"分居離婚證據要怎樣收集?"張媛媛律師解答:在實踐中,可以從以下方面來收集分居相關的證據: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證人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

問題二:"起訴離婚三次不判離怎么辦要怎樣簽分居協議?"張媛媛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同居義務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的分居由兩個要素構成:
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終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分居,因此有必要簽訂分居協議,以明確分居的主觀意愿 。
起草分居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分居協議應該體現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
明確一方撫養或雙方輪流撫養子女;
夫妻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并就分居期間的債務作出約定;
明確分居期限 。應以3個月至2年為限;
離婚時財產的處理方案,如果無法就離婚時財產處理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不在分居協議里約定 。
生效條件,原則上雙方簽字即生效,但實踐中有當事人希望能進行公證,但由于分居協議在我國對協議內容構成要件未達成共識,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未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公證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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