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為了投資,男友將名下房產“賣”給女友,分手后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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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戀愛期間為了投資
自導自演買賣房屋
分手之后卻為了房子的歸屬
產生矛盾而僵持不下……

近日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糾紛

案情簡介
戀愛買賣房屋 分手對簿公堂
2016年2月 , 洪先生與孫女士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 , 彼時二人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 , 洪先生將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給了孫女士 , 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 , 孫女士向銀行申請辦理了188萬元的貸款 。
在這之后到2017年 , 兩人感情發生變化 , 最終分手 , 但房子一直由洪先生的家人居住 。

洪先生訴稱:這個買賣是假的 , 我們戀愛時一起做投資 , 需要資金周轉 , 因為我本人沒有貸款的資格 , 所以想出了假裝賣房的辦法——由她購買我的房子 , 然后向銀行申請貸款 , 而且這筆貸款她也使用了 。 希望法院確認《房產買賣協議》無效 , 將房產變更回我名下 。
孫女士辯稱:因為洪先生需要用錢 , 決定賣房 , 當時基于兩人的關系 , 我手頭有一點存款 , 又有其他住處 , 所以答應幫忙 , 并且同意讓他家人先住著 。 這是真買賣 , 我們兩人已分手多年 , 他既然沒有回購的能力 , 就應該把房子清空交還給我 。

法院審理
核實資金往來 有無支付憑證
根據孫女士的陳述 , 購房款除了188萬元按揭貸款 , 還應有122萬元首付款 。 但法官核實發現 , 在簽訂買房協議之后 , 雖然孫女士有向洪先生匯款的記錄 , 洪先生也有向孫女士匯款的記錄 , 對于一筆筆款項的性質 , 孫女士沒有辦法厘清 , 也與122萬元的金額無法吻合 。
在銀行發放貸款之日 , 孫女士持洪先生的身份證原件、銀行卡至銀行分別向兩名案外人轉賬 , 轉賬的金額共計188萬元 。 孫女士承認其曾向其中一位案外人借錢 , 對該位案外人的轉賬系用于償還其個人的借款 , 而另一位案外人的銀行賬戶也曾綁定孫女士的手機號碼 , 孫女士也承認其使用該銀行賬戶用于炒股 。
因此 , 法院認定孫女士并未實際支付購房首付 。 另一方面 , 孫女士也實際使用了188萬元按揭貸款 , 與其陳述的購房是為幫助洪先生個人解決資金問題存在矛盾 。 分手數年間 , 孫女士沒有主張騰房 , 同樣違背了正常的交易習慣 。

法院判決
雙方買賣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 , 認定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是雙方通謀表示虛假意思的偽裝行為 , 應為無效 。
審理過程中 , 洪先生表示 , 剩余的銀行貸款其愿意承擔 , 并向法院存入了相應款項作為證明 。
最終 , 思明法院判決《房產買賣協議》無效 , 在洪先生清償貸款之后 , 孫女士應協助將房產登記至洪先生名下 。 考慮到兩人均有過錯 , 相關契稅各承擔50% 。

房屋買賣屬于重大交易 , 交易雙方理應持審慎態度 。 購房前實地看房 , 認真謹慎簽訂合同條款 , 密切關注付款、交房等重要交易事項 , 均是房屋買賣中的正常交易習慣 。 而本案中 , “買方”的種種細節均與正常交易習慣相悖 。 因此 , 法院認定雙方并無真實買賣房屋的意思表示 , 雙方的《房產買賣協議》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應屬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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