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范本4篇( 二 )


第八條施工及竣工驗收
1、安裝要符合歐式裝修風格,線條明暢、凹凸對正,尺寸標準及形位誤差應服從于實際藝術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變更施內容、范圍、應征得乙方同意并辦理補充條款,并經甲、乙雙方現場代表簽作為合同附件進入決算,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施工 。
3、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內,組織驗收 。超過七日未予答復時,乙方有權視為已驗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
第九條乙方服務承諾
1、乙方承諾為甲方制作的grc裝飾件保修兩年,使用壽命不少于50年,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一年內免費為甲方更換grc裝飾件,兩年內免費維修,超過兩年維修只收取材料費,維修保證24小時趕到現場;
2、乙方承諾對本單位安裝的grc裝飾件工程,進行終身維護;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裝飾件損壞,乙方保證進行維修,但要收取材料費 。
第十條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質量要求施工,隱瞞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質論價扣減合同價款外,甲方還應從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違約金 。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限向乙方撥付貨款,每逾期一天,除補交貨款外,應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時間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從應撥付乙方合同貨款中扣除元違約金 。
4、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條件撥付工程款,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工期順延,乙方按每日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時加罰違約金 。
第十一條糾紛的處理
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第種方式,作為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
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邯鄲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
2、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乙方:
簽約人:簽約人:
簽約地點:簽約日期: 年月日
工人日報社印刷廠加工承攬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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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人日報社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訴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以下簡稱周刊社)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尚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印刷廠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慈、孫靖,被告周刊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和、劉寶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告印刷廠訴稱,我方依據與被告簽訂的協議為被告印刷《都市生活》周刊,至1999年6月,被告尚欠我方印刷費520414.38元 。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我方欠款520414.38元及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提供了其與被告簽訂的承印協議書、印數明細單、鐵路貨運憑證、被告的欠款證明加以佐證 。
被告周刊社辯稱,我方承認欠原告印刷費,但原告印刷費計算的數量及金額有誤,且我方對原告所述我方已付款的情況亦有異議 。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
針對以上抗辯事由,被告出具了其向原告付款的憑證及雙方于1998年9月24日簽訂的協議書予以證明 。
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協議書 。協議約定,被告出版的《都市生活》部分委托原告負責印刷;被告應將印數通知單于開印前送交原告生產科;每月10日至20日結算上月承印費用;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時完成印刷計劃;每周報紙出版后第二天,原告將全部膠片退還被告;每期四開八版彩印,四開十六版黑白印刷并騎馬訂裝,每份按人民幣0.60元計算,四開十六版黑白版如遇套紅時,套紅費用另計;捆報為1元/捆,每捆100份報紙;協議自1998年9月26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有效 。該協議簽訂后,雙方各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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