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供貨合同范本協議( 三 )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并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
由供方委托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 。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 。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 。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并保存好實物 。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于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后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應予答復并提出處理意見 。逾期不答復,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 。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于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 。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并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于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采用以下第種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 。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10%-30%之間確定) 。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 。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在10%-30%之間確定) 。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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