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務合同( 二 )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 , 提高職業技能 , 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 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崗位責任等規定 , 檢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 , 并根據考核情況對乙方實施獎勵或處分 。
第十七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違法、不道德或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為 , 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
第十八條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 未經甲方同意 , 不得公開或泄露甲方客戶資料、培訓資料、公司運營管理指引、財務帳冊等商業秘密 。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 , 未經乙方的同意 , 不得公開和泄露 。
第十九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 , 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 , 給予相應的處分、經濟處罰等 , 直至解除本合同 。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
第二十條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 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 , 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 , 變更勞動合同 , 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
第二十一條甲方解除本合同 , 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乙方違反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三)乙方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 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八)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九)經有關部門確認 , 甲方歇業或合營、合資期滿關閉 , 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依照第(六)、(七)、(八)、(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甲方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
第二十二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
第二十三條因企業關閉、企業嚴重虧損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 , 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 各自承擔各自責任 。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限屆滿 , 勞動合同即終止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 , 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
八、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未按規定 , 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 符合開除、辭退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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