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前關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三 )


第二十二條:購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
第二十三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企業 ,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 , 經市政府批準 , 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建房 。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建房 。
單位集資建房納入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
第二十四條: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家庭 , 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 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至(四)項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后 , 方可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的家庭 , 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借集資建房名義 , 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者商品房開發 。
第二十六條: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 , 仍有剩余房源的 , 由住房保障機構統一組織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 , 或者由住房保障機構以成本價收購后作為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條:單位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 , 并接受市財政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 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集資建房單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建房用地性質的 , 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
(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集資建房單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房銷售價格的 , 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
(三)未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的 , 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 , 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 , 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
(四)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用于出租經營的 , 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不能回購的 , 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 。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 , 采取弄虛作假手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的 , 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資格 , 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不能收回的 , 責令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 。 對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 , 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
第三十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一條:本市市內四區以外的地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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