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全文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176號
【執行時間】:20160101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主體 。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 。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全文】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
第五條 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境內生產和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
質檢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機構)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 。
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關問題 。
第七條 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備案生產者信息,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相關信息 。
質檢總局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事故、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
第八條 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的,應當將信息逐級上報 。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并通知車主 。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存以下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的相關文件和質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及零部件的設計、制造、檢驗信息;
(三)汽車產品生產批次及技術變更信息;
(四)其他相關信息 。
生產者還應當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購買日期、車輛識別代碼等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向質檢總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信息 。
生產者依法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
第十二條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并保存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碼、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 。
第十三條 經營者、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應當向質檢總局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并通報生產者 。
第三章 缺陷調查第十四條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質檢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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