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不讓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給撫養費嗎】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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