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代理進行的主要時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獨立進行代理行為 。4、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5、代理人實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由被代理人承擔行為后果的法律制度,稱為代理 。這一概念表明了代理的四個特征:(一)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內進行代理活動;(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三)代理的內容是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四)代理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

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2、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3、代理行為產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3,保險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險代理是一種保險中介活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保險代理以保險人的委托為前提,以委托合同為依據 。沒有保險人的委托,就沒有保險代理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是民事委托代理關系 。因此,保險代理除了要遵守保險法的規定外,同時,也要遵守民法通則關于委托代理的規定 。3.保險代理必須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違反規定進行保險代理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代理人承擔 。4.無論單位或者個人,只要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都可以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5.保險人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的單位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的個人辦理保險代理業務 。6.保險代理人有權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在再保險市場上則有再保險經紀人,即基于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安排分出、分入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人 。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通曉保險市場規則、構成和行情,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達成保險協議 。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給付賠款和退費也不負法律責任,對保險公司則負有交付保費的責任 。因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故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保費的一定比例【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特征】

4,1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2簡述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第一,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第二,委托代理主要發生在經濟領域,在商業、貿易、經營等市場行為中得到廣泛的運用,是直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第三,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公民個人,即自然人 。也可以是取得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第四,委托代理絕大多數是有償的 。專業代理機構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有償服務是其經營的本質特征 。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進行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所代的另一人 。代他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有以下三個特征: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是一種法律關系 盡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時,也即另一方通過一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才是法律上所稱的代理 。考察一項關系是否是代理關系,就一定要區分一方是為另一方去完成一項社會義務,還是執行或解除某種法律行為,并取得某種法律后果 。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反之,是代理關系 。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志是他的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方關系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實施行為暗含著,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 。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以此來約束被代理人,這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一種信任關系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決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種信任關系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平等保護原則(二)物權法定原則 。(三)公示原則5,股票怎么玩第一步,要先注冊賬戶 。可以去當地的證券公司門店,也可以網上開戶 。第二步,有了賬戶之后,就要搞清楚股票的交易規則,千萬不要盲目買賣!有一條一定要記住,就是今天買的股票必須要等到明天以后才可以賣出!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證明其所入股份的一種有價證券,它可以作為買賣對象和抵押品,是資金市場主要的長期信用工具之一 。第一步,要先注冊賬戶 。可以去當地的證券公司門店,也可以網上開戶 。第二步,有了賬戶之后,就要搞清楚股票的交易規則,千萬不要盲目買賣!有一條一定要記住,就是今天買的股票必須要等到明天以后才可以賣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目前深、滬兩地交易所均實現了交易無紙化、電子化,投資者進入股市必須先到當地證券登記機構分別開立上海、深圳股票帳戶,只有擁有股票帳戶,才能進行股票交易 。開立股票時投資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般為身份證),并提供投資者的詳細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 。投資者辦理了股票帳戶后還需在券商(證券公司)辦理資金帳戶,而這個資金帳戶也僅僅在該券商交易有效 。投資者如需在別的券商交易,需另外開立資金帳戶,因此,一個投資者可擁有多個資金帳戶 。投資者資金帳戶的存款,券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投資者在辦妥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后即可進入市場買賣,客戶填寫的委托買賣股票的委托單是客戶與券商之間確定代理關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在我國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除填單委托外,還有自助委托、電話委托、可視電話委托、委托機委托、網上委托等,其委托內容券商必須如實受理,如果成交結果與委托內容不符,客戶可向券商提出交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券商受理客戶委托一般先由券商的電腦委托系統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直接進入交易所內計算機主機進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即在一定價格范圍內(昨收盤價的上下10%之間),優先撮合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 。現在證券市場的運作是以交易的自動化和股份清算與過戶的無紙化為特征的,客戶在委托買賣的次交易日必須到券商處辦理交割,也就是客戶與券商就成交的買賣辦理資金清算與股份過戶業務的手續,此手續俗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割單需列出客戶本次買賣交易的詳細資料,至此客戶的股票交易才結束 。6,代理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 。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委托代理是最主要的代理種類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條文主要是圍繞委托代理規定的 。委托代理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 。委托授權在委托代理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這一特點使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區別開來,后兩種代理都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授權產生的,而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指定機關依職權進行指定而形成的 。這是委托代理最本質的特點 。第二,委托代理主要發生在經濟領域,在商業、貿易、經營等市場行為中得到廣泛的運用,是直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 。例如,企業可以委托他人代其銷售產品,委托他人代其簽訂合同,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訴訟,等等 。法定代理則主要發生在以自然人為主體的家庭關系領域;指定代理主要發生在特定的幾種場合,例如,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 。當然,委托代理也可以發生在具有特定社會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第三,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公民個人,即自然人 。也可以是取得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 。前者如企業職員受企業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代理企業與第三人簽訂經濟合同,或如甲公民受乙公民的委托代其購買一套住房 。后者類型很多,如進出口代理商、保險代理商、廣告代理商等 。非專門的代理機構的法人單位,也可以接受委托進行代理行為 。例如,甲公司受乙企業委托在一次展銷會上與一廠家簽訂—份買賣合同,甲公司并不是專門的代理機構,但它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市場經濟越發達,流通越活躍,交換越頻繁,專業性的代理機構也就越重要 。可以說,市場經濟的發展是離不開這一特定行業的 。第四,委托代理絕大多數是有償的 。專業代理機構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有償服務是其經營的本質特征 。企業職員受企業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企業簽訂合同或進行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也是有償的,當然這種有償可能是通過增加獎金或其他方式而實現的 。公民個人之間的代理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取決于雙方的協議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則都是非有償的,因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基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特定社會關系而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相應的指定機關的指定形成的,它既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項義務,不可能以營利為目的 。7,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征我國民法理論以代理人的活動為中心,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歸納為以下四點(這使其區別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一)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代理的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 。代理人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并非為代理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或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產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征,是代理與“行紀”的重要區別 。行紀行為又稱信托行為 。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費用,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購買、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因其活動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相對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動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紀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托人,也就是說,行紀人的活動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關系 。例如,某甲將自己的電視機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義將之售與某顧客,然后將收取的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后,轉交委托人 。在這一行紀行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義與顧客訂立買賣合同,并向顧客履行合同義務 。顧客與委托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代理”一詞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極其廣泛,凡是代替他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都可以被稱之為“代理” 。但民法上的代理是專指代理民事主體為意思表示的法律現象 。因此,只有設立、變更或終止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不屬于民事代理的行為下列行為不屬于民法上的代理行為:(1)事務性行為的“代理” 。事務性行為指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抄寫稿件、校閱資料等 。事務性行為的“代理”不能產生法律效果,故不屬于民事代理 。(2)民事訴訟中的代理 。民事訴訟中,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依照其訴訟中的地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其活動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義進行 。所以,訴訟代理不是民事代理 。不過,訴訟代理基于委托合同產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參照適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規定進行處理 。(3)行政、財政及其他法律活動中的代理 。行政、財政活動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辦理審核登記或注冊以及履行行政或財政義務(如法人登記、商標注冊登記等) 。這些活動所發生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屬民法調整的范圍 。不過,基于這些活動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參照民法有關代理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 。2.不適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為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可以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民事行為不得適用代理:(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 。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履行與特定人的身份相聯系的債務 。這類債務通常與特定人的技能、專業水平、能力等密切相關,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如寫作、演出、繪畫、建筑工程承包等義務的履行 。(3)當事人約定只能由義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 。(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制度的重要特點,在于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權范圍,但代理權范圍只是確定了代理人活動的基本界限,在這一界限范圍之內,代理人必須根據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獨立的決定 。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購買住房 。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某乙必須自己決定向誰購買、購買何種具體的房屋、以何種具體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等等 。因此,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為自己的行為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如果代理人因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動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損失,代理人必須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的這一特征,使代理人與以下幾種人相區別:1.居間人 。居間行為是根據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成交機會即提供商業信息,他方當事人在居間人介紹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 。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起的是穿針引線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2.傳達人 。傳達人是將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轉達另一方的行為人 。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傳達人只是起傳話工具的作用,無須也不能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3.見證人 。見證人是對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證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者,也非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不能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作出任何獨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決定的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的活動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一種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行為,與被代理人自己所為的行為一樣,其法律效果應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 。其中包括:1.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歸被代理人享有,所產生的民事義務歸被代理人承擔 。此外,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動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為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首先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對不利后果或損害的造成,代理人有過錯的,被代理人有權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希望可以幫到你!8,代理制度有哪些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確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①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為的獨立 意思表示;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規定較細我國民法理論以代理人的活動為中心,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 。代理人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并非為代理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或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產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征,是代理與“行紀”的重要區別 。行紀行為又稱信托行為 。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費用,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購買、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因其活動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相對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動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紀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托人,也就是說,行紀人的活動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關系 。例如,某甲將自己的電視機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義將之售與某顧客,然后將收取的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后,轉交委托人 。在這一行紀行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義與顧客訂立買賣合同,并向顧客履行合同義務 。顧客與委托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 “代理”一詞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極其廣泛,凡是代替他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都可以被稱之為“代理” 。但民法上的代理是專指代理民事主體為意思表示的法律現象 。因此,只有設立、變更或終止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不屬于民事代理的行為 下列行為不屬于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事務性行為的“代理” 。事務性行為指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抄寫稿件、校閱資料等 。事務性行為的“代理”不能產生法律效果,故不屬于民事代理 。(2)民事訴訟中的代理 。民事訴訟中,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依照其訴訟中的地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其活動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義進行 。所以,訴訟代理不是民事代理 。不過,訴訟代理基于委托合同產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參照適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規定進行處理 。(3)行政、財政及其他法律活動中的代理 。行政、財政活動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辦理審核登記或注冊以及履行行政或財政義務(如法人登記、商標注冊登記等) 。這些活動所發生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屬民法調整的范圍 。不過,基于這些活動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參照民法有關代理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 。2.不適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為 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可以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民事行為不得適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 。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履行與特定人的身份相聯系的債務 。這類債務通常與特定人的技能、專業水平、能力等密切相關,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如寫作、演出、繪畫、建筑工程承包等義務的履行 。(3)當事人約定只能由義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 。(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點,在于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權范圍,但代理權范圍只是確定了代理人活動的基本界限,在這一界限范圍之內,代理人必須根據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獨立的決定 。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購買住房 。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某乙必須自己決定向誰購買、購買何種具體的房屋、以何種具體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等等 。因此,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為自己的行為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如果代理人因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動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損失,代理人必須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的這一特征,使代理人與以下幾種人相區別: 1.居間人 。居間行為是根據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成交機會即提供商業信息,他方當事人在居間人介紹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 。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起的是穿針引線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2.傳達人 。傳達人是將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轉達另一方的行為人 。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傳達人只是起傳話工具的作用,無須也不能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3.見證人 。見證人是對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證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者,也非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不能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作出任何獨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決定的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的活動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一種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行為,與被代理人自己所為的行為一樣,其法律效果應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 。其中包括: 1.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歸被代理人享有,所產生的民事義務歸被代理人承擔 。此外,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動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為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首先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對不利后果或損害的造成,代理人有過錯的,被代理人有權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 (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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