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橋縱四路是哪里,今早興慈八路很堵

通過刑罰是可以強制要求人們“見死必救” , 永遠無法喚醒人們顧慮重重的人心 。該視頻的內容 , 不禁讓人想起了2011年的“小悅悅”事件 , 同樣是肇事司機的逃逸 , 同樣是路人、途經車輛的見死不救 , “小悅悅”事件仍然不能喚醒人們冷漠的內心嗎?許多人會說 , 既然道德無法讓人們伸出救援之手 , 那么就用法律來對這些見死不救的人進行強制性的推動 , 用法律規定有能力施救的人必須施以援手 , 對無動于衷的人進行懲罰 。
你如何看待「見死不救或被罰款 , 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近日來 , 一段視頻引發了大家的激烈討論:一女子在過馬路時被出租車撞倒后 , 出租車逃逸 , 在隨后的一分鐘內 , 十多輛車從女子身邊駛過 , 來來往往的行人也不下20名 , 但是卻無一人實施救助 。隨后 , 該名女子被第二輛車碾壓死亡 。該視頻的內容 , 不禁讓人想起了2011年的“小悅悅”事件 , 同樣是肇事司機的逃逸 , 同樣是路人、途經車輛的見死不救 , “小悅悅”事件仍然不能喚醒人們冷漠的內心嗎?許多人會說 , 既然道德無法讓人們伸出救援之手 , 那么就用法律來對這些見死不救的人進行強制性的推動 , 用法律規定有能力施救的人必須施以援手 , 對無動于衷的人進行懲罰 。
那么 , 我國的法律對于“見死不救”是怎么樣的規定呢?在我國的《刑法》體系當中 , 對于“見死不救”并無一個明確的罪名規定 , 也無明確的義務約束 。但是 , 在我國刑法理論體系中 , 存在“不作為犯罪”的定義 , 如果“見死不救”符合“不作為犯罪”的相關條件 , 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不作為犯罪指的是行為人負有法定的義務而拒絕履行 , 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 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 , 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積極義務 , 這里的義務包含著一下幾種:(1)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定性義務 , 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 ,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等 。
“遺棄罪”就是行為人未盡其撫養子女或贍養父母而構成的典型的不作為犯罪 。(2)因職務、業務上的要求而要履行的義務 , 如醫生對病人的救助義務、消防員的救火義務等 , 對于不履行某些該類行義務的行為 , 在刑法中以具體的罪名進行了明確規定 , 如“玩忽職守罪”、“丟失槍支不報罪” 。(3)由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而使其他合法利益出于危險狀態中而產生的消除危害的義務 , 如把人撞傷后 , 撞人者就負有將傷者送外醫院救治的義務 。
第二 , 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施可能性而沒有履行 。這里強調的一點是實施可能性 , 如果行為人具有特定義務但是當時的環境并沒有實施可能性 , 則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 如醫生遇到一位病人 , 但是當時的條件和環境都無法展開施救的 , 這時候醫生的救助義務就不具備實施可能性 。第三 , 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
小編前幾天接到一個法律咨詢 , 咨詢的案件情況是這樣的:甲乘坐著乙的出租車前往某城市 , 在出租車開往某城市的路上 , 經過一條偏僻且經常無人來往的小路上時 , 甲突然發病 , 需要前往醫院進行治療 。但是乙見狀并不愿意將甲載往就近的一處醫院進行治療 , 而是將甲趕下車并駕車離去 , 最終甲沒有及時得到治療而死亡 。在該案件中 , 在當時的情形 , 甲在乙的車里突發疾病且四周無人 , 因乙是出租車的負責人且只有乙能夠將甲送往醫院 , 乙便負有了特定的救助義務 , 但是乙在可以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并未將甲送往醫院 , 而是選擇趕甲下車 , 最終導致甲無法及時得到救治而死亡 , 乙的不履行義務的行為直接導致了甲的死亡 , 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條件 , 乙構成了不作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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