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昆山案 于海明沒有法院判決有罪為什么剃光頭

1,昆山案 于海明沒有法院判決有罪為什么剃光頭 這個案件剛開始有爭議;警方剛開始是以故意傷害罪收監的,所以要剃光頭 。任務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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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么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1.案件起因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 。劉某某先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 。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后果 。劉海龍逃離后,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擴展資料:相關介紹:據介紹,昆山警方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采訪人員了解到,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認定,緣于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其對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 。警方稱,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 。劉海龍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此外,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 。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人民網: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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