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網購新手機 深圳水貨手機

南都·深圳大件事訊 見習采訪人員 謝萌 2018年12月6日,深圳的陳女士通過蘇寧第三方平臺網購了一臺全新未激活版本蘋果新機,經官網查詢顯示:“維修和服務保障情況:消費者權益法不適用(國外購買)”,其在蘋果直營店檢測,顯示該手機購買日期為2017年8月 。1月31日,蘇寧回應,其在蘇寧第三方平臺購置的該手機為官換機(也叫服務機、置換機,是蘋果用于售后換機用的全新機器),維保正常 。基于消費者的訴求,決定為其退貨,并予以其購買價的三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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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未激活新機 檢測顯示2017年已售
2018年12月6日,深圳的陳女士通過蘇寧第三方平臺購買了一臺價值2999元的蘋果7港版全新未激活手機,12月9日到貨后,其發現充電口有兩處鉛筆線,便心生疑慮,去官網查詢了該手機的相關情況 。經查詢,該手機為有效購買日期,但是電話技術支持提示已過期,維修和服務保障情況也顯示為“消費者權益法不適用(國外購買)” 。12月19日,其在深圳鹽田假日廣場蘋果直營店檢測顯示,該手機2017年8月3日已售,為澳大利亞版本,手機外觀為正常使用磨損 。隨后陳女士便多次和蘇寧客服溝通,協商退換貨事宜 。
電商平臺:手機為官換機正常維保,已退貨并以售價三倍賠償1月30日,采訪人員聯系上蘇寧相關負責人,其回復該手機為官換機,自購買日期開始,正常維保一年 。在采訪人員聯系蘇寧之前,蘇寧相關人員也曾多次聯系陳女士進行解釋,其在第三方平臺購買海外版蘋果手機,陳女士下單手機為港版,當時店家發錯貨,可為其退貨并賠償其500元,但是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1月31日,雙方達成一致,陳女士將手機退回,商家按其購入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丁龍律師認為,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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