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走被惡犬咬死保定女童上學路?家人:已收50萬和解

河北保定市曲陽縣9歲女童玲玲(化名)上學途中被惡犬咬死一事引發關注 。澎湃新聞11月27日從曲陽縣委宣傳部獲悉,目前養犬者和女童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狗主人一方已完成賠償 。受害者家人稱已收50萬,與對方私了 。
據《燕趙都市報》11月26日報道,就讀于崔古莊村小學的玲玲,21日一早在上學途中突遭惡狗撕咬,玲玲父母聞訊后趕到現場趕走惡犬,并立即將玲玲送往醫院,然而玲玲因傷勢嚴重不治身亡 。
該報道稱,知情人稱,傷人的兩只惡犬為當地一村民在家中喂養的兩只牧羊犬,該村民事后稱,并不知兩只惡犬已從家中跑出 。
針對此事,曲陽縣委宣傳部新聞科負責人11月27日告訴澎湃新聞,女童家屬與養犬者達成賠償協議,養犬者已完成賠償 。但其表示不清楚警方的調查情況 。
《燕趙晚報》11月23日報道稱,警方已對此事件刑事立案展開調查 。
【重走被惡犬咬死保定女童上學路?家人:已收50萬和解】11月26日下午,曲陽縣公安局靈山派出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案已交由刑警隊負責 。11月27日,澎湃新聞就調查進展情況多次致電曲陽縣公安局,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
針對這一事件,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振華向澎湃新聞表示,狗主人或涉嫌犯罪 。
謝振華認為,犬只傷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當引起,飼養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脫離管理,實際上也屬于沒有盡充分的管理義務 。因此,不論飼養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 。
謝振華說,若犬只飼養人已經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傷人,且飼養員在合理期限內未能發現或發現后立即阻止后續危害情況的發生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
謝振華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犬只飼養者一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罰可達到有期徒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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