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 )


第十三條
養犬人丟失犬只準養證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補辦 。
犬只準養證登記事項變更的,養犬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及時辦理準養證注銷手續 。
第十四條
下列犬只必須圈養:
(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擊性的犬只、大型犬;
(二)單位飼養的犬只;
(三)需要隔離的病犬;
(四)種犬及待售犬;
(五)途經本市運往外地的犬只 。

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候機室等不宜進入的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帶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三)攜帶犬只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準養證,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攜帶犬只出戶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處理;
(五)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只;
(六)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義務 。
第十六條
養犬人應當加強犬只的馴養和監管,不得放任犬只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
犬只干擾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制止;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往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
公安機關對傷人或疑似傳染疫病的犬只,應當予以暫扣并留驗觀察 。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異動記錄檔案和養犬人違法記錄檔案,設立違規養犬舉報電話,對異動記錄超過兩次的犬只,可以予以暫扣 。
第十八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只繁殖和銷售經營活動 。一般管理區內從事犬只繁殖、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遠離居民區 。
在一般管理區內從事犬只養殖的,應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憑證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于取得營業執照起十五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
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出售的犬只應當具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免疫證明 。
第十九條
禁止在一般管理區的下列區域從事犬只養殖和經營活動: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
第二十條
養犬人每年應當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進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 。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犬只免疫情況進行登記,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發現所飼養的犬只有狂犬病等疫病征兆時,應當立即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所和犬只無害化處理場所,負責收容遺棄犬、流浪犬、傷人犬及暫扣的犬只,并對死亡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 。
養犬人對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應當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只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暫扣犬只,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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