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 三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在養犬重點管理區無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暫扣犬只,責令5日內辦理犬只準養證,逾期未辦理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按時年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銷犬只準養證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元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從事犬只繁殖或銷售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暫扣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九條
養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不予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犬只準養證、年檢等事項的;
(二)對執行職務中發現問題或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將沒收犬只據為已有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第三十條
【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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