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只飼養、養殖、銷售、管理、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管理,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理機制 。
第四條
市內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各縣(市)、礦區政府所在地的城鎮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許可制度;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實行養犬備案制度 。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禁止養犬 。經批準有特殊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 。
其他區域需要禁止養犬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 。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 。
各級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等相關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犬人因對犬只管束不善而損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違法行為 。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與養犬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每戶只準飼養一只犬 。飼養的犬只生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90日內將超過規定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檢所 。
養犬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下列品種:
(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擊性的犬只;
(二)大型犬 。
養犬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犬只的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第七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居民養犬的,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登記時應當提供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同時提交與居(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養犬義務保證書 。
公安機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辦理犬只準養證,并對犬只免費植入電子標識芯片;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第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已經辦理準養證養犬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到公安機關換取新的準養證,公安機關免費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芯片 。
第九條
在一般管理區飼養、養殖犬只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
第十條
從外地攜犬只到本市養犬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犬只準養證;到一般管理區飼養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
第十一條
犬只準養證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時,養犬人應當提供犬只當年的免疫證明 。年檢時間、地點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
第十二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的,養犬人應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管理服務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確定,并按照審批程序申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 。
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機關收取,全部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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