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養犬管理條例?齊齊哈爾養犬管理條例( 二 )


第一年登記注冊時間為三個月 。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登記注冊的,減收登記注冊費30% 。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和觀賞、表演道具用犬免收登記注冊費,只收取有關證件和檢疫、防疫工本費 。
市人民政府為控制養犬總量,可以對限制養犬范圍和登記注冊費進行調整,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
第十二條經批準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出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游泳場、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三)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其它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 。
小型觀賞犬出戶時間為每日18時至次日6時 。
(四)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
(五)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
(六)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
第十三條養犬人在犬傷害他人時,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負擔其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其他損失 。對傷人犬應當及時處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殺 。
第十四條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類展覽,以及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必須經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批準,并依法辦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記 。
第十五條養殖、銷售、屠宰和臨時存養犬類,必須在指定場所進行,嚴禁臨街屠宰和存養 。
第十六條重點限養區內,無養犬許可證養犬的或逾期不登記注冊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沒收其犬,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公民處以1000元罰款 。
一般限養區內,無養犬許可證養犬的或逾期不登記注冊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沒收其犬,對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對公民處以300元罰款 。
第十七條擅自開辦犬類養殖場、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舉辦犬類展覽或未在指定地點養殖犬類、擅自銷售犬類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對責任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 。
(一)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
(三)養犬侵擾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
(四)未按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
第十九條犬主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由環衛部門對犬主處以50元罰款 。
第二十條臨街屠宰和存養犬類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沒收其犬(肉),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一條轉借、冒用、涂改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的,由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和畜牧獸醫部門分別吊銷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并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二條偽造、倒賣養犬許可證、犬牌、縱犬傷人及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處以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三條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收取的登記注冊費一律上交市、縣財政部門,作為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費用 。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限制養犬工作辦公室同有關部門確定后公布執行 。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限養的犬類不包括軍犬、警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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